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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就业政策摘要

一、公务员招录政策

1.【定向、优先招录】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2.【政法干警】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 10 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3.【选调生】参军入伍经历可作为选调生报考条件之一,且年龄相应放宽两至三岁。

二、事业单位招聘政策

4.【专项加分】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按规定拿出一定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进行专项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按规定享受笔试总成绩加 2 分,被旅(团)级及以上单位评为优秀义务兵、优秀士官或荣立三等功的另加 2 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另加 4 分,累积不超过 6 分。

5.【专武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优先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定向招录(聘)。定向招录(聘)比例不低于乡镇(街道)武装部考试录(聘)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计划的 50%。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统筹调配,力争每个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人民武装委员会至少有 1 人为军队转业干部或者退役大学生士兵。

三、鼓励企业招用政策

6.【国有企业】全省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招工名额 10%用于招录退役军人。

7.【民营企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优秀民营企业签订协议,开展就业合作,专招直招退役军人。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优先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黄页(目录);优先入围军队系统更新完善有关供应商目录;优先使用相关土地计划指标、优先续约;适当降低水、电、租金等费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供融资配套等资金支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是指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小微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下同)占总职工数 20%以上;中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 10%以上;大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的 5%以上;职工人数超过 4000 人的大型企业,自主— 2 —就业退役军人职工数达到 200 人以上的,可视同“达到一定比例”。各地可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调整比例。

8.【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当年退役的军人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9.【税收优惠】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税费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元。

四、就业服务政策

10.【招聘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 2 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务。

11.【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给予期限不超过 3 年的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浮 30%)和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灵活就业的,可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纳的 2/3。期满后仍难以就业的,可继续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2.【稳岗扶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 3 —役军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返还其相应比例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13.【复职复工】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